(2017)豫0728民初1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01
案件名称
王金生与赵江盼、韩战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生,赵江盼,韩战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28民初1954号原告王金生,男,1971年7月15日生,汉族,住长垣县蒲西区。委托代理人李长华,长垣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江盼,女,1975年1月2日生,汉族,住长垣县蒲东区。被告韩战永,男,1973年10月9日生,汉族,住长垣县。原告王金生诉被告赵江盼、韩战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金生于2017年3月31日提起民事诉讼,同日本院作出立案受理决定。王金生于2017年3月31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赵江盼、韩战永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7)豫0728民初19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韩战永名下车牌号为豫G×××××号五菱牌小型汽车、豫G×××××号东风牌大型汽车、豫G×××××号福田牌小型汽车、豫G×××××号天籁牌小型汽车予以查封。后向赵江盼、韩战永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金生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长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赵江盼、韩战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金生诉称,2016年9月3日,赵江盼、韩战永向王金生借款100000元,承诺1个月还款,经王金生多次催要,赵江盼、韩战永至今未还款。王金生诉讼来院,要求赵江盼、韩战永偿还借款1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韩战永、赵江盼未进行答辩。根据到庭当事人的诉称意见,本院归纳本案庭审争议焦点为:王金生要求韩战永、赵江盼偿还借款100000元有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王金生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借条一份,证明2016年9月3日王金生借给韩战永、赵江盼现金100000元,由赵江盼书写了借条内容,韩战永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并口头承诺一个月后偿还。赵江盼、韩战永未质证,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经审查,王金生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到庭当事人的诉称意见及有效证据,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6年9月3日,韩战永、赵江盼向王金生借款100000元,并于当日向王金生出具了借条,内容为:“今借王金生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整)2016.9.3号韩战永”。后经王金生催要,赵江盼、韩战永拒不还款,王金生诉讼来院,要求赵江盼、韩战永偿还借款1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另查明,赵江盼与韩战永系夫妻,二人于2015年11月9日在长垣县民政局登记结婚,该借贷关系发生在韩战永与赵江盼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韩战永向王金生借款100000元未偿还属实,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王金生要求韩战永偿还借款10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赵江盼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该债务发生在赵江盼、韩战永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韩战永、赵江盼的共同债务,王金生要求韩战永、赵江盼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本院予以支持。韩战永、赵江盼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韩战永、赵江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金生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韩战永、赵江盼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葛 丽陪审员 侯国民陪审员 杨 洁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孟 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