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4民初5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锦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荣诚电子有限公司、颜立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锦控股有限公司,常州市荣诚电子有限公司,颜立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4民初5307号原告: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锦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白下路91号20-25楼。法定代表人:吴毅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虎,江苏苏尊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江苏苏尊容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常州市荣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兰陵路29号。法定代表人:彭慧慧,总经理。被告:颜立培,男,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锦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荣诚电子有限公司、颜立培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锦控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锦控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锦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87元,减半收取为8793.5元,由原告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锦控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辉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何 牧书 记 员 曲展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