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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民初2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高某与斯某1、斯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斯某1,斯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2950号原告高某,男,198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告斯某1,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蒙古族,城镇居民。被告斯某2,男,年龄不详,蒙古族,城镇居民。原告高某与被告斯某1、斯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高某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李炳洲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刘子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