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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执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耿杰与叶黄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某,叶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5执606号申请执行人耿某,男,1987年6月26日生,被执行人叶某,男,1996年4月18日生,申请执行人耿某与叶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作出的(2016)苏0305民初37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29998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33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1.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证券信息等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未查询到大额存款、无车辆、证券等信息;3.本院向江苏省工商局查询股权情况,无股权登记信息。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家峰审判员  郑仰会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马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