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执15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袁礼昌、凤台县泰鑫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礼昌,凤台县泰鑫米业有限公司,陈井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21执15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礼昌,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执行人:凤台县泰鑫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刘集乡孤山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592689293E。法定代表人:曹广林,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井保,男,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袁礼昌与凤台县泰鑫米业有限公司、陈井保买卖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袁礼昌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胡文景审判长 刘福彦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丁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