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执5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淮北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与杨义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北粤通置业有限公司,杨义素,梁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21执5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淮北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苏少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邢晓,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杨义素,女,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梁云飞,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淮北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义素、梁云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法应予准许。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6)皖0621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开山审 判 员 赵 杰代理审判员 朱 静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