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12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林振超与陈天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振超,陈天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2467号原告:林振超,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耿贤、刘露,福建开元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天成,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原告林振超与被告陈天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林振超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振超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未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振超撤回对被告陈天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振超负担。审判员 白良德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沈冰芸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