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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4执1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西固区人民法院刑庭申请执行闵剑鹏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闵剑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4执1577号移送部门:西固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闵剑鹏,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4)西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闵剑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罚金1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我院刑庭于2017年9月1日移送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闵剑鹏在金融机构存款1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1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的数额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执行员  张倩倩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徐思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