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1执1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风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风成,王胜卫,王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1执143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风成、王胜卫、王光辉。本院在执行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风成、王胜卫、王光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现申请执行人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721执14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春民审判员  王俭春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战德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