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2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宝静置业有限公司与王强、王关洪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宝静置业有限公司,王强,王关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233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宝静置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王强,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王关洪,男,195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6790号民事判决,在执行上海宝静置业有限公司与王强、王关洪、周惠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7年4月1日,本院至被执行人居住的上海市闵行区沪松公路XXX弄XXX号XXX室门口张贴了限期搬离,否则强制执行的公告。2017年9月1日,申请执行人来院表示,因正在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本案纠纷,申请本院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焕挺审判员 顾红兵审判员 徐 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徐昺颢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