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981民初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陈某与赵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81民初1272号原告:陈某,女,197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龙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汉文,广西嘉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被告:赵某,男,1975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沅江市。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受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赵某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无管辖权,该案应移送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赵某的经常居住地在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应由其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被告赵某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赵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珊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