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3民初2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内蒙古乌拉特农村商业银行诉任玉全、任国伟、辛栓、刘玉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乌拉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玉全,任国伟,辛拴,刘玉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3民初2226号原告:内蒙古乌拉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法定代表人:李振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银娥,女,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内蒙古乌拉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支行客户经理,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告:任玉全,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新安镇。被告:任国伟,男,1978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新安镇。被告:辛拴,男,198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新安镇。被告:刘玉花,女,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新安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乌拉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任玉全、任国伟、辛拴、刘玉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内蒙古乌拉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乌拉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内蒙古乌拉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培 政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百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