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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3执44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四川博斯宇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四川潆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追加当事人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博斯宇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四川潆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44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四川博斯宇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222号2幢1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3968768G,法定代表人杨涛。被执行人:四川潆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南新路603号15幢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3592789884B,法定代表人万春林。本院在执行四川博斯宇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潆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四川潆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03民初21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2017年7月11日四川博斯宇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四川潆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杜永胜达成的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杜永胜为本案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陈 志审判员 吉小云审判员 邓 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何晓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