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1民初3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原告姜文涛诉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鲁海伟、鲁海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文涛,鲁海伟,鲁海义,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3529号原告姜文涛。委托代理人:姜娟娟。被告鲁海伟。被告鲁海义.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尹西鹏。本院受理原告姜文涛诉被告鲁海伟、鲁海义、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姜文涛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2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付原告476元,原告自行承担476元。审判员  胡军卫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谢向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