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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4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4262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9年7月15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刘某,女,汉族,1993年3月1日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韩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钟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