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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1民初2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黄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黄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21民初2310号原告:黄某某,男,住南昌县广福镇。被告:黄某甲,男,住南昌县广福镇。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黄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易河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被告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诉称:2015年6月26日,被告黄某甲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借款。被告于2017年4月26日出具200000元利息的欠条一份,承诺2017年端午节前全部归还,但直到现在被告一分未还,多次失信于原告。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20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被告人口信息全项查询。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二、借条、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借条内容:“今借到黄某某计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此据,今借人:黄某甲,2015.6.26。”证明被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500000元,原告同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被告转款500000元的事实。三、欠条。内容:“今欠到黄某某利息款给止2017.4.26.计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此据,今欠人:黄某甲,2017年4月26日。2017年端午节前处理归还,如未归还按3分计算。”证明被告黄某甲在2017年4月2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原告利息人民币200000元,并承诺在2017年端午节前全部归还,逾期归还按三分计算利息的事实被告黄某甲辩称:向原告借500000元是事实,利息200000元也是事实。但目前经济困难,还不出钱。被告黄某甲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被告身份证。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上述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被告未提出异议;被告提供的证据1,原告未提出异议,本院均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综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黄某甲称做工程需要资金,于2015年6月26日向原告黄某某出具借条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同日,原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转账500000元给被告。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一直拖延。2017年4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欠原告利息200000元,并约定2017年端午节前归还。但之后,被告依旧未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200000元共计人民币70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黄某甲以做工程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被告对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700000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700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某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黄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利息人民币200000元,共计人民币700000元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被告黄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易河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黄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