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民初4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裘敏俊与陈奕、魏豪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敏俊,陈奕,魏豪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4213号原告:裘敏俊,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欣,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奕,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一、徐元宵,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豪杰,男,195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一、徐元宵,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裘敏俊与被告陈奕、魏豪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裘敏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奕、魏豪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裘敏俊撤回对被告陈奕、魏豪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裘敏俊负担。审判员 章楚熊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俞志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