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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民初4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裘敏俊与陈奕、魏豪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敏俊,陈奕,魏豪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4213号原告:裘敏俊,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欣,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奕,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一、徐元宵,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豪杰,男,195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一、徐元宵,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裘敏俊与被告陈奕、魏豪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裘敏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奕、魏豪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裘敏俊撤回对被告陈奕、魏豪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裘敏俊负担。审判员  章楚熊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俞志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