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2民初3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3355孙丽与丁云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丽,丁云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2民初3355号原告:孙丽。被告:丁云枫。原告孙丽与被告丁云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云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丽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1.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元及违约金和利息30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2日,被告丁云枫称其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5000元,约定于2016年8月31日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要均未归还。原告为维护其个人利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被告丁云枫未到庭应诉也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其与被告丁云枫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向被告催款后,被告的短信回复加以证明。其中借款合同载明的主要内容:一、借款金额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二、借款期限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三、如果借款人未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费用,则从逾期之日起,加收借款总额50元/万/天的违约金,逾期超过三日,视为彻底违约,出借人可以解除本借款合同,要求借款人支付合同总借款金额20%的违约金。被告所发的短信中认可欠款事实,表示从十月份开始每月偿还1000元,至2018年年底前结清。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所主张的借贷事实有其提交的上述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丁云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合法有效。由于被告在借款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要求其返还,有权要求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原被告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及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丁云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本院在已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丁云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孙丽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元及违约金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5元,由丁云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申国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夏明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