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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2民初629、630、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盛家禄、余明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家禄,余明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2民初629、630、631号申请人盛家禄,男,196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共青城市。被申请人余明前,男,196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共青城市。本院在审理盛家禄与余明前财产损害赔偿、买卖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三案过程中,原告盛家禄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余明前在共青城市人民法院(2017)赣0482执470号涉案标的款7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盛家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余明前在共青城市人民法院(2017)赣0482执470号涉案标的款7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春昱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 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