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2民初629、630、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盛家禄、余明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家禄,余明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2民初629、630、631号申请人盛家禄,男,196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共青城市。被申请人余明前,男,196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共青城市。本院在审理盛家禄与余明前财产损害赔偿、买卖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三案过程中,原告盛家禄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余明前在共青城市人民法院(2017)赣0482执470号涉案标的款7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盛家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余明前在共青城市人民法院(2017)赣0482执470号涉案标的款7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春昱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 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