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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财保2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姜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财保247号之二变更保全申请人(××):赵欣,女,199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申请人:姜某。法定代理人:张梅,女,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变更保全申请人赵欣与被申请人姜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2017)鲁1202财保247号民事裁定,扣押××赵欣鲁S×××××号轿车一辆。××赵欣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供现金35000元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赵欣提交给本院的现金35000元。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止。二、解除对××赵欣鲁S×××××号轿车一辆的扣押。案件申请费370元,由姜某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立柏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亓东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