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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2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中凯与潮州市胜和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中凯,潮州市胜和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592号原告:张中凯,男,199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告:潮州市胜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凤新街道凤山村商业街19号铺面。法定代表人:蔡晓双。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张中凯与被告潮州市胜和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张中凯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中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中凯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中凯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俊丽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