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2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中凯与潮州市胜和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中凯,潮州市胜和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592号原告:张中凯,男,199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告:潮州市胜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凤新街道凤山村商业街19号铺面。法定代表人:蔡晓双。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张中凯与被告潮州市胜和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张中凯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中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中凯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中凯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俊丽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