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执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2-22
案件名称
施泽龙与齐齐哈尔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泽龙,齐齐哈尔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782号申请执行人施泽龙,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南市场小区20号楼。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5611437-X。法定代表人王宝春,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施泽龙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讷民初字第15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施泽龙以自行协商为由,要求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执78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文忱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董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