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行审3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席良生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席良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325行审32号申请人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房县城关镇房陵东大道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32501145549xw。法定代表人陆龙权,系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席���生。申请人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房)食药监食罚[2016]86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申请执行人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的食品,申请人对其作出如下处罚:1,对未履行索证索票义务予以警告;2,罚款5000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加处罚款5000元,共计10000元。本院认为,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房)食药监食罚[2016]867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定,裁定如下:(房)食药监食罚[2016]86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邢思广审判员 万少峰审判员 熊先栋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鲁华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