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32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乳源瑶族自治县王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汤春生、王荣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乳源瑶族自治县王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汤春生,王荣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32民初578号原告:乳源瑶族自治县王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乳源县南环路山水百合花园一期D栋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320599708455。法定代表人:梁奇佳。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荣忠,广东南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汤春生,男,汉族,江苏省徐州市人,1975年3月19日生,住乳源瑶族自治县。被告:王荣珍,女,汉族,江苏省海安县人,1980年10月23日生,住乳源瑶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乳源瑶族自治县王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汤春生、王荣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乳源瑶族自治县王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以被告已缴纳相关物业费和案件受理费,原告已实现本案诉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乳源瑶族自治县王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乳源瑶族自治县王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乳源瑶族自治县王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曲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朱义香书 记 员 朱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