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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4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翠翠诉被告刘延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翠翠,刘延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4民初1004号原告:张翠翠,女,1981年1月12日出生,住丹东市振兴区。被告:刘延猛,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住丹东市振安区。原告张翠翠诉被告刘延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翠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翠翠承担。审判员  王楠楠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丽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