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81民初2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原告边洪伟与被告北票市富贵鸟矿业有限公司、北票市忠达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洪伟,北票市富贵鸟矿业有限公司,北票市忠达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2277号原告:边洪伟,男,1978年4月2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冠山街。被告:北票市富贵鸟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龙潭镇。法定代表人:刘炎秋,经理。被告:北票市忠达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龙潭镇。法定代表人:徐言领,经理。原告边洪伟与被告北票市富贵鸟矿业有限公司、北票市忠达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边洪伟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边洪伟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洪伟撤诉。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70元予以退还。代理审判员 杨丽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毛 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