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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于小茹、王进、王毅、王群与王彦广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小茹,王进,王毅,王群,王彦广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655号原告于小茹。原告王进。原告王毅。原告王群。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涛,陕西锦路(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彦广,男,住西安市长安区砲里街办砲里村*号。委托代理人魏传德、杨颍。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于小茹、王进、王毅、王群诉被告王彦广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四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小茹、王进、王毅、王群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养民审 判 员  薛兵兵人民陪审员  王秀萍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惠婧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