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于小茹、王进、王毅、王群与王彦广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小茹,王进,王毅,王群,王彦广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655号原告于小茹。原告王进。原告王毅。原告王群。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涛,陕西锦路(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彦广,男,住西安市长安区砲里街办砲里村*号。委托代理人魏传德、杨颍。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于小茹、王进、王毅、王群诉被告王彦广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四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小茹、王进、王毅、王群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养民审 判 员 薛兵兵人民陪审员 王秀萍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惠婧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