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执1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唐勇强、徐志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勇强,徐志洪,李晓华,张家界中商置业有限公司,上饶市正合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执1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唐勇强,男,汉族,1971年3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被执行人徐志洪,男,汉族,1971年1月14日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李晓华,女,汉族,1971年3月18日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张家界中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解放居委会教场路家润多。法定代表人蔡晶,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上饶市正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赣东北大道32号3-2019/2020/2021。法定代表人张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执行的唐勇强与徐志洪、李晓华、上饶市正合实业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商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2017)赣民终15号、(2015)饶中民一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徐志洪、李晓华、上饶市正合实业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商置业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唐勇强借款3000万元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5900元,已执行标的额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3000万元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59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家界中商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遂裁定中止执行张家界中商置业有限公司。经对本案其他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采取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等措施。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执1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根发审判员 涂巍林审判员 周富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吴华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