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10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郑州手拉手集团有限公司、刘子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手拉手集团有限公司,刘子君,郑州健达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102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手拉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召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喜,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子君,男,1954年7月7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梦楠,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郑州健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吝保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菊仙,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郑州手拉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子君、原审被告郑州健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3民初5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向上诉人郑州手拉手集团有限公司依法进行了传唤。开庭时,郑州手拉手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未按法律规定向法庭提交有效的委托手续,本案本院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州手拉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185元,减半收取7092.5元,由上诉人郑州手拉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玉章审判员 李 黎审判员 苟 珊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马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