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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2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支行与朴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支行,朴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2执169号申请执行人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支行,住所地图们市图们大路1180号。法定代表人高志刚,行长。委托代理人金德,该行风险管理科科员。被执行人朴哲,男,1983年7月19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支行申请执行朴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图民初字第1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支行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借款本金2万元及迟延履行金、利息、诉讼费用16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行人朴哲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支行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朴哲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 彬代理审判员  温志远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何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