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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执第6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马海亮申请执行李巍、刘梅枝、杨文清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海亮,李巍,刘梅枝,杨文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5执第6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海亮,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白璧镇。被执行人李巍,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被执行人刘梅枝,女,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辛村乡。被执行人杨文清,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辛村乡。申请执行人马海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巍、刘梅枝、杨文清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申请执行人马海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安飞证执字第79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巍、刘梅枝、杨文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巍、刘梅枝、杨文清名下银行存款3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陈捷锋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抒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