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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民初2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庆云与临清市先锋办事处塔东社区张窑居民小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云,临清市先锋办事处塔东社区张窑居民小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81民初2826号原告:李庆云,男,193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临清市先锋办事处塔东社区张窑居民小组。住所地临清市先锋办事处塔东社区张窑居民小组。负责人:刘延华,张窑居民小组党支部书记。原告李庆云与被告临清市先锋办事处塔东社区张窑居民小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庆云、被告临清市先锋办事处塔东社区张窑居民小组负责人刘延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庆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342.64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自1975年至1999年间担任张窑村委会(现更名为张窑居委会)的会计职务。1997年至1998年间,因村委会需要偿还银行贷款利息,但当时村里无钱,我自己先后共计拿出8342.64元钱代村委会偿还了银行利息,村委会承诺这些钱算是村里借的,等有了钱就还我,但村委会至今未还。1999年底,村里拢账目,村委会将借我的这笔款项列为应付款计入村帐中,2001年2月9日村委会将这一批账目交到石槽乡经管站。历年来,村委会更换了多届负责人,我多次找他们催要,但村委会均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所请。被告临清市先锋办事处塔东社区张窑居民小组辩称:欠款属实,至今未还。本院经庭审归纳争议焦点为:原告诉被告借款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张窑居民小组历任书记签字的证明一份,载明被告欠原告李庆云83**.64元至今未还的事实,2、2001年2月9日张窑村委会向石槽乡经管站转交账目复印件一份,证明张窑村委会确实有原告的这一笔欠款。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庭审质证分析评价,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原告李庆云在1995年至1999年担任村大队会计期间,村委会(现更名为张窑居民小组)向原告借款8342.64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历任村委会负责人刘玉成、段玉栋、刘玉生、刘延华分别于2017年5月24日、2017年5月25日、2017年5月25日、2017年5月31日在给原告出具的欠款证明上分别签字按手印予以证明,另2001年2月9日张窑村委会向石槽乡经管站转交账目表中亦载明有此笔欠款,并经本院向先锋办事处经管站核实情况属实。因此被告欠原告借款8342.64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借款8342.64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临清市先锋办事处塔东社区张窑居民小组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李庆云借款本金8342.6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临清市先锋办事处塔东社区张窑居民小组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雷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韩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