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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4民初4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安徽省泽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与林文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泽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林文雄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4民初4584号原告:安徽省泽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长江路与丝绸路交叉口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661441727W。主要负责人:陈西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良玉,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林文雄,男,198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安徽省泽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以下简称泽徽物业庐江分公司)与被告林文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泽徽物业庐江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良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文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泽徽物业庐江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林文雄给付物业费3852元;2.本案诉讼费由林文雄承担。事实和理由:林文雄自2011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1日期间未向泽徽物业庐江分公司交纳物业费3852元,泽徽物业庐江分公司向林文雄催讨未果,以致成讼。林文雄未应诉答辩。本院认为,泽徽物业庐江分公司系众发名城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林文雄系该小区8号楼505室的业主,其房屋建筑面积为89.17平方米。2009年8月25日,双方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物业费收费标准为0.60元/月·平方米。林文雄自2011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1日期间未向泽徽物业庐江分公司交纳物业费3852.14元(0.60元/月·平方米×89.17平方米×72个月)。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是一种互为依附、相互促进的关系,优质的物业服务,会给业主带来优美的生活环境,提高业主的生活质量,同时业主的支持配合,又是物业公司提升服务质量的有力保障,反之亦影响到业主的生活质量,而物业费的收取正是用于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清洁卫生、绿化养护、公共秩序维护、物业服务人员工资等项目开支,没有相应的物业费,客观上可能会影响物业公司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这与小区业主未及时主动交纳物业费存在一定关联性。小区业主交纳物业费是其基本的义务,也是物业管理服务机构为业主提供必要服务的基本保障,泽徽物业庐江分公司履行了为林文雄所在的众发名城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主要义务,林文雄作为该小区的业主之一,亦享受了相应的物业服务,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林文雄理应按照房屋建筑面积及物价部门核准的物业费收费标准向泽徽物业庐江分公司支付相应的物业费。同时,泽徽物业庐江公司具有相应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故泽徽物业庐江分公司要求林文雄交纳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7年7月1日期间的物业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泽徽物业庐江分公司在物业管理过程中若存在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义务的行为,林文雄作为业主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请求泽徽物业庐江分公司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而不应采取拒交物业费的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文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省泽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物业费385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泽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鲁格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