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4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宜丰县惠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龚信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丰县惠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龚信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4民初830号原告:宜丰县惠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新昌镇永和西大道198号。法定代表人:李春梅。被告:龚信林,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宜丰县惠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龚信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丰县惠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丰县惠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丰县惠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宜丰县惠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映晖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熊淑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