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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1执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佳木斯市向阳(东)区圣邦门业经销部与集贤县鑫亿粮食经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佳木斯市向阳(东)区圣邦门业经销部,集贤县鑫亿粮食经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1执803号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市向阳(东)区圣邦门业经销部。负责人:刘彪,经理。被执行人:集贤县鑫亿粮食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盖德权,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佳木斯市向阳(东)区圣邦门业经销部与集贤县鑫亿粮食经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市向阳(东)区圣邦门业经销部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月菊审判员  徐桂林审判员  曲 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翼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