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12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钱某1与钱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1,钱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12594号原告:钱某1法定代理人:郑琪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哲峰,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2本院审理的原告钱某1与被告钱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钱某1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1撤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缴。审判员 叶 珣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孙心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