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2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某某与被执行人姚某某、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某,姚某某,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492号申请执行人:袁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小区。被执行人:姚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街道办事处某村。被执行人:娰某,男,汉族,住某省某县某街道办事处某村某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某某与被执行人姚某某、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院依法对两名被执行人的工资予以了查封、冻结,其两人工资总额不足以偿付申请人的借款本息。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722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碧敬审判员 李 琳审判员 陈文彬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覃朝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