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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2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某某与被执行人姚某某、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某,姚某某,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492号申请执行人:袁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小区。被执行人:姚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街道办事处某村。被执行人:娰某,男,汉族,住某省某县某街道办事处某村某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某某与被执行人姚某某、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院依法对两名被执行人的工资予以了查封、冻结,其两人工资总额不足以偿付申请人的借款本息。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722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碧敬审判员  李 琳审判员  陈文彬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覃朝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