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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民初2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2865常州市苏南爆破拆房有限公司与溧阳市枫林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苏南爆破拆房有限公司,溧阳市枫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2865号原告:常州市苏南爆破拆房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永红街道陈渡村委陈家村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720663822B。法定代表人:金荣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良、查俊,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溧阳市枫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旅游度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550717717。法定代表人:潘建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建平、王玮,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苏南爆破拆房有限公司与被告溧阳市枫林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苏南爆破拆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3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常州市苏南爆破拆房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吕 刚人民陪审员  李顺生人民陪审员  史 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