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2执64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赵金龙与周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龙,周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2执64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赵金龙。被执行人:周波。本院在执行赵金龙与周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2民初79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金龙于2017年3月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0.23万元,未执行10.23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单、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周波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周波无银行存款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无股权。经本院到其所在单位调查,被执行人因身体原因已长期未上班,且得知在其退休后将发放住房房改补贴。本院已依法将其银行账户及住房房改补贴冻结,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将被执行人周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国龙审判员 张志斌审判员 孟祥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