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民初1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王连法、王连富与熊羽娇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法,王连富,熊羽娇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3民初1913号原告王连法(曾用名王连发),男,195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妙高街道北溪路1弄13号204室,现住遂昌县。原告王连富,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菊红,遂昌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熊羽娇,女,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悦,女,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系被告女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连法、王连富与被告熊羽娇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连法、王连富于2017年9月1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连法、王连富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连法、王连富负担。审 判 员 雷俏晓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周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