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江隆月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隆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隆月,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莉,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南路241号。负责人:丁大庆,该分行行长。再审申请人江隆月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8民终1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江隆月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且程序违法,故而导致了错误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并无不当。江隆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隆月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华春审判员 张希宇审判员 张永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群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