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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27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杨小绕、杨左仙等与张明飞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绕,杨左仙,张明飞,陈翠琳,陈小敏,陈石林,杨红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27民初1226号原告:杨小绕,男,1940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泸西县。原告:杨左仙,女,1978年1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泸西县。未到庭。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红宾,云南鹏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明飞,男,1983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泸西县。被告:陈翠琳,女,1983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泸西县。被告:陈小敏,女,1978年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泸西县。被告:陈石林,男,1974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泸西县。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华,泸西县旧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杨红城,男,1982年4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泸西县。未到庭。原告杨小绕、杨左仙与被告张明飞、陈翠琳、陈小敏、陈石林、杨红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杨小绕、杨左仙在2017年9月1日庭审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小绕、杨左仙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绕、杨左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小绕、杨左仙负担。审判员  李旭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倪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