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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45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振东与被申请人曲鹏、牛慧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鹏,牛慧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4579-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振东,男,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被申请人:曲鹏,男,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申请人:牛慧玲,女,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振东与被申请人曲鹏、牛慧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2017)鲁0683民初4579-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曲鹏、牛慧玲的银行账户存款94075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振东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7)鲁0683民初4579-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曲鹏、牛慧玲的银行账户存款94075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立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宋瑞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