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45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振东与被申请人曲鹏、牛慧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鹏,牛慧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4579-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振东,男,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被申请人:曲鹏,男,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申请人:牛慧玲,女,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振东与被申请人曲鹏、牛慧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2017)鲁0683民初4579-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曲鹏、牛慧玲的银行账户存款94075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振东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7)鲁0683民初4579-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曲鹏、牛慧玲的银行账户存款94075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立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宋瑞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