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1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江、李春丽、刘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江,李春丽,刘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1366号原告: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前郭县前郭镇民主街。法定代表人:周学声,行长。委托代理人:于雷,该行职员。第一被告:李江,男,1985年9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前郭县。第二被告:李春丽(系李江妻子),女,1988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前郭县。第三被告:刘明,男,1985年2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江、李春丽、刘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还清借款,原告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本院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40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 判 长 雷 丽人民陪审员 包求知人民陪审员 陆亚珍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