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02民初1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金华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显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显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2民初11452号原告金华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路811号七楼。法定代表人楼林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勇越,男,199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王显宗,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显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朱志福二○一七年九月一无代书记员 褚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