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81民初2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叶松、刘超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叶松,刘超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81民初2023号原告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文君,男,系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关贤云,男,195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斌,男,1989年1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被告刘叶松,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刘超梅,女,198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系刘叶松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叶松、刘超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月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要求撤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邓菁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廖名洪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舒 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