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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执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舒雅琴、邓荣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雅琴,邓荣,舒雅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875号申请执行人:舒雅琴,女,1966年8月9日生,住新余市,被执行人:邓荣,男,1970年8月22日生,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舒雅琳,女,1970年9月14日生,住新余市,舒雅琴申请邓荣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502民初314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舒雅琴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502执8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华 兵审判员 黄爱��审判员 姜  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简 素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