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执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舒雅琴、邓荣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雅琴,邓荣,舒雅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875号申请执行人:舒雅琴,女,1966年8月9日生,住新余市,被执行人:邓荣,男,1970年8月22日生,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舒雅琳,女,1970年9月14日生,住新余市,舒雅琴申请邓荣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502民初314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舒雅琴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502执8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华 兵审判员 黄爱��审判员 姜 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简 素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