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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1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权某某与景某某、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权某某,景某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1执348号申请执行人:权某某被执行人:景某某被执行人:曹某某关于权某某申请景某某、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821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提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821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珂雄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 吕 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