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2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图们市态和供热有限公司与李海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图们市态和供热有限公司,李海今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2民初1140号原告:图们市态和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图们市。法定代表人:高学文,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京洙,吉林李京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明,图们市态和供热有限公司职员。被告:李海今,住图们市,其它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图们市态和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海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图们市态和供热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们市态和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图们市态和供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秀叶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