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5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县支行、丁相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5执3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5706717062J。被执行人丁相有,男,汉族,住郸城县,。被执行人丁敬龙,男,汉族,住郸城县,。被执行人孔祥畅,男,汉族,住郸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郸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丁相有、丁敬龙、孔祥畅借款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要求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625民初16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展 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贾卫东